贵阳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和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救灾救困物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后勤服务物品等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各类物资采购等。
(三)物资采购坚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四)成立物资采购及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并明确物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单位所有人员要配合、支持物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五)物资采购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工作。
二、采购方式
(六)物资采购要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审批程序,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七)日常办公物品的采购、救灾救困物资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实行分类进行。
三、物资管理
(八)单位所购物资使用,实行报领制度,由管理人员分别对物资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资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九)采购的各种物资只能用于救灾救助、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作为私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十)办公室物资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十一)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资,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十二)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资丢失或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
(十三)因自然灾害、产品质变等不可抗因素致使物资损毁不能使用的,由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审后依规进行销毁处理。
四、附则
(十四)本制度由贵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