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确保红十字会实施的项目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和原则,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力,保障市红十字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由市红十字会协商或由市红十字会自行开展的,并具有特定目的、特定资源、特定期限的人道公益项目。
(三)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设立、项目实施、项目款物管理、项目监督、项目撤销与终止、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等。
二、项目设立
(四)根据款物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集项目和定向募集项目两种形式: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市红十字会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款物而设立的项目。定向募集项目是指由捐赠人(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设立的项目。
(五)市红十字会自行设立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设立目的、款物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六)捐赠人(发起人)设立的项目,应与市红十字会签署项目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项目的设立目的、款物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七)项目捐赠人(发起人)经市红十字会批准可享有项目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且尊重公序良俗。
(八)项目应使用带有市红十字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市红十字会同意,不得以市红十字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活动。项目名称仅限于对外宣传、募款与项目执行中使用,规范冠以全称“贵阳市红十字会XX项目”,品牌LOGO露出需符合市红十字会相关要求。
(九)重大复杂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子项目的设立须符合母项目的宗旨与目的,为实施母项目所必需,并按照本制度实施管理。
(十)市红十字会项目执行处室应当就项目设立征求法律顾问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立项进行评估。
(十一)通过评估的项目须按程序经执委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三、项目实施
(十二)项目执行处室应当指定项目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款物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十三)项目执行处室同财务共同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包含项目款物来源、金额及测算依据等内容。项目预算由财务初审后,按程序经执委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批准。
(十四)项目执行处室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检查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十五)项目执行处室须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四、项目款物管理
(十六)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市红十字会指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
(十七)项目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
(十八)项目支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五、项目监督
(十九)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包括邀请或者接受捐赠方、社会公众、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六、项目终止及撤销
(二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款物使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市红十字会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况的应当予以终止。
(二十一)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市红十字会指导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七、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由贵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