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款物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资文明不断提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捐赠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踊跃参与。捐赠已成为体现慈善的一种行为,实现大爱的一种途径,捐赠款物呈不断上升趋势。市红十字会为规范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捐赠款物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要求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市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没有指定定向的,按募捐方案进行管理使用;有定向意愿的,应签订定向协议并按捐赠人意愿处分接收的捐赠款物,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募捐资金的全部收入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二、实施范围
捐赠人包括定向捐赠人和非定向捐赠人。定向捐赠人指:有定向捐赠意愿的捐赠单位及个人、社会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非定向捐赠人指:没有定向捐赠意愿的捐赠单位及个人、社会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
(一)市红十字会每年组织的“博爱在贵阳—一日捐”募捐资金。有定向意愿的,根据区县红十字会和市直各部门、企业的意愿签订协议执行,市红十字会按区县红十字会缴募捐款的70%返还区县红十字会,用于开展贫困群众救助;市直部门及企业定向募捐款用于所联系的贫困村开展扶贫工作。
(二)发生自然灾害时倡议的募捐款物。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倡议要求发出组织的募捐款,除按上级红十字会要求缴纳捐赠款外,市红十字会倡议组织的募捐款,没有定向意愿的捐赠款物,按物资储备管理相关要求和市红十字会“筑梦基金”管理要求管理使用,有定向意愿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市红十字会按协议职责直接或委托区县红十字会进行实施和监管。
三、管理要求
(一)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爱心企业、人士等捐赠人的各种馈赠、赞助、资助、庆典等作为“捐赠”收入,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捐赠票据。
(二)订立协议。市红十字会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捐赠人与市红十字会就捐赠款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三)专账管理。市红十字会使用的财政捐赠票据取得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监管。接收的捐赠款物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严格落实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并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每年组织的“一日捐”等定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市红十字会官网等进行公示。
(四)严格捐赠款物用途。所接受款物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公益事业,属于定向捐赠的,按定向协议实施。不属于定向捐赠的,按《贵阳市红十字会“筑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狠抓监督落实。市红十字会将每年接受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督导范围,纳入每年度对区县红十字会的年度绩效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作为每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进行安排和督导检查。
(六)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贵阳市红十字会建立物资出入库台账,区县红十字会按规定建立发放台账管理,发放救助款物时,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并按时反馈物资发放名册、资金使用情况及发放简报,建立物资资金发放回访表,采用年度实地核实或电话核实方式进行回访。
(七)宣传资料及宣传品发放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