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阳市红十字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贵阳市红十字会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三)分级负责,谁制作、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
第三条 贵阳市红十字会各处室应当加强对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现信息资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贵阳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履行分管领域的信息公开责任。
第四条 贵阳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信息:
(一)贵阳市红十字会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事程序等信息;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四)规范性文件;
(五)经市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
(六)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其实施情况;
(七)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二)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公开会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涉及公民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个人账户、财产状况、信件、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日记、社会关系、个人材料和其他纯属个人情况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涉及的内部事务信息;
(六)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贵阳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贵阳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查确定:
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按照“三审三校”流程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向贵阳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利用信息的,办公室应当及时查阅、受理登记。
第十二条 向贵阳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利用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贵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